一般觀光簽證
本國人前往泰國旅遊需辦理簽證,:單次觀光申請費用新台幣1100元。
- 申辦受理時間:早上九點至十一點半
- 申辦受理地點: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--台北市松江路168號12樓 電話 2581-1979
停留期間
首次入境之停留效期30天由泰國駐華貿易經濟辦事處決定,可延長一個月,並再延二星期
所需文件 :
- 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護照
- 身份証影本
- 填妥申請表
- 2吋最近照片一張
落地簽證
旅客前往泰國另可辦理落地簽證,需準備以下資料:
- 須符合適用落地簽國家之國籍人士,國籍要跟護照上是同一個國家。
- 護照正本,有效期間包含在泰停留 15 天內,最少須超過 6 個月以上。
- 停留期限不得超過 15 天。
- 請出示已確認之自抵泰日起算, 15 天內回程機票。
- 明確的住宿地點,飯店須有訂房資料,或在泰期間地址。
- 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照片 4 X 6 公分乙張,若事先未備有照片,可在櫃台旁攝影站拍攝。
- 不是被泰國政府列入黑名單的對象。
- 落地簽證費為每人泰幣 1 千銖整(只接受泰幣、可在櫃台附近外匯兌換處兌換泰銖)。
- 旅客須出示在泰期間足夠之生活費。每人至少1萬泰幣。每一家庭至少2萬泰幣。
- 填寫簽證表格及完整之入、出境表格。
- 以上資料如有任何一項不符規定,簽證官有權利不發給簽證,並馬上遣返回國。
以上簽證相關事項如有變動,僅以泰國駐華貿易經濟辦事處現行公告為準 |